化妝品網絡經營管理者在平臺內需要做到以下五點:
第一、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直接供貨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或者普通化妝品備案信息、化妝品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并保存相關憑證,如實記錄化妝品名稱、特殊化妝品注冊證編號或者普通化妝品備案編號、使用期限、凈含量、購進數量、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購進日期等內容。經營兒童化妝品的,還應當查驗兒童化妝品標志,并對所經營兒童化妝品標簽信息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上公布的相應產品信息進行核對。
第二、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履行化妝品信息披露的義務,全面、真實、準確、清晰、及時披露與注冊或者備案資料一致的化妝品標簽等信息。披露的化妝品標簽信息應當包含其所經營化妝品標簽的全部內容,其中產品名稱、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應當在其產品展示頁面顯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披露的其他有關產品安全、功效宣稱的信息應當與其所經營化妝品的注冊或者備案資料中標簽信息和功效宣稱依據摘要的相關內容一致。
鼓勵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展示其所經營化妝品的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或者普通化妝品備案信息。
第三、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開展日常檢查、監管公開信息自查等質量安全管理活動,及時、準確地向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提供相關產品信息,并配合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必要措施控制風險。
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應當關注所經營化妝品涉及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管公開信息,對于經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抽樣檢驗認定為不符合規定的特定批次化妝品,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經營。抽樣檢驗涉及檢出禁用原料或者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兒童化妝品不符合規定等情形的,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不符合規定的特定批次產品;對于同一品種的其他批次產品,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仍繼續經營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對該化妝品抽樣檢驗不符合規定的監管公開信息或者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針對產品抽樣檢驗不符合規定開展自查的情況報告予以公示,相關信息應當持續公示一年,供消費者選購時參考。
第四、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發現所銷售化妝品存在質量缺陷或者其他問題,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并通知相關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依法實施召回。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未依法實施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其實施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第五、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化妝品標簽標示的要求貯存、運輸化妝品,定期檢查并及時處理變質或者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
以上內容轉自《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方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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