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對化妝品電子商務經營者實施監督檢查。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各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利用技術手段加強對化妝品網絡經營和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服務等活動的網絡監測。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與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信息共享,鼓勵其對本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開展網絡監測。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對監督檢查、網絡經營監測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二、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化妝品電子商務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依法采取下列措施:(1)對開展化妝品網絡經營和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服務有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2)對網絡經營的化妝品進行抽樣檢驗;
(3)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的化妝品網絡經營活動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等有關資料;
(4)收集、調取、復制與涉嫌違法的化妝品網絡經營活動有關的電子數據;
(5)詢問涉嫌從事違法化妝品網絡經營活動的當事人,向與涉嫌違法的化妝品網絡經營活動有關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6)對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化妝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包裝材料,以及有證據證明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7)對違法從事化妝品網絡經營活動的場所依法查封;
(8)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和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經營化妝品的化妝品電子商務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住所地縣級以上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管轄,其中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依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履行實名登記、制止、報告、停止提供電子商務平臺服務等管理義務的違法行為,由其住所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管轄。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先行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收到投訴、舉報的,也可以進行管轄。
不具備管轄權的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先行發現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涉嫌違法經營線索的,應當初步收集和固定證據,并將涉嫌違法的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實際經營地址、產品頁面圖片、網址鏈接等移交至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
四、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實際經營地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經調查認為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的違法經營行為涉及化妝品質量安全的,應當及時向化妝品標簽標示的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境內責任人住所地同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通報相關信息。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境內責任人住所地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收到通報信息后,應當及時組織開展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五、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發現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所經營化妝品造成人體傷害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依法要求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必要處置措施控制風險的,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發現存在本條第一款情形的,經研判認為需要采取必要處置措施控制風險的,應當逐級報告其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相關產品情況通知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或者依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連接等必要措施控制產品風險。
六、省級、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因監督檢查、案件調查等工作,需要調取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信息、產品信息、交易記錄、物流快遞等相關信息的,應當向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出具協助調查函,說明需要調取的材料、信息和時限要求。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予以提供,并在技術方面配合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開展化妝品網絡經營違法行為監測工作。縣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因監督檢查、案件調查等工作需要調取相關信息的,應當報告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由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協助調取相關信息。
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信息的,負責開展調查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通報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七、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在化妝品網絡經營日常監督管理和案件調查中加強協同配合。
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其他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時通報本行政區域內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設置的化妝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或者質量安全管理人員信息。
八、對網絡經營的化妝品進行抽樣檢驗按照化妝品抽樣檢驗有關規定執行。
九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化妝品網絡經營行為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可以作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電子數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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